(2013)青刑执释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孙永彬假释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永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804号罪犯孙永彬,现于山东省北墅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抢劫罪,于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2008)城少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二0一一年一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五年七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孙永彬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永彬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代理审判员 杨 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