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009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与娄兴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娄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94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东,该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娄兴祥,男,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谕××乡××队××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天民二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8日向被执行娄兴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给付申请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欠款10万元、利息12878元,另承担诉讼费1286元、执行费1612元,合计1157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本院查明,此10万元欠款系娄兴祥与妻子陈文翠共同向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陈文翠也应承担偿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文翠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57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