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执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黄永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春,夏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369号申请执行人黄永春。被执行人夏震喜.黄永春与夏震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1)大民初字第2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155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大民初字第220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未能自觉履行约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韦翔龙执行员 徐恒山执行员 许继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