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民二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诉成都市华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华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民二初字第31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梁千盛。委托代理人张樱,是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的职员。委托代理人刘XX,是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的职员。被告成都市华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李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华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9月11日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7.20元,减半收取为533.60元,公告费750元,合共1283.6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红月审 判 员 江健怡代理审判员 罗佩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映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