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242号原告张某甲,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超,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原告之子),男,200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丙,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朱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