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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242号原告张某甲,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超,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原告之子),男,200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丙,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朱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