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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催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南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沭催字第0003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南行。负责人:顾伟,该行行长。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受理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因其主体不适格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公示催告程序。本裁定送达生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