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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兰兰与被执行人唐朝辉、唐小晖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兰,唐朝辉,唐小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347号申请执行人刘兰兰,女,汉族。被执行人唐朝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唐小晖,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兰兰与被执行人唐朝辉、唐小晖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兰兰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明珠巷13幢40702室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1月22日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明珠巷13幢40702室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34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