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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丁某与被告河北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河北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429号原告丁某,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公岭镇瓦窑村。委托代理人姚某,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河北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367元。审判员  杨有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