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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终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13终01203白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终字第01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平顺县北耽车乡东梳村人,现住本村,农民。委托代理人靳水鱼,潞城市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平顺县北耽车乡双射泉村人,现住潞城市翟店镇贾村,农民。上诉人白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潞城市人民法院(2013)潞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水鱼,被上诉人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共同居住生活,双方均系再婚,被告带着一个儿子,名叫段某甲,2002年农历8月4日出生。2010年7月19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1月3日原被告生育一个女儿,取名白某甲。2012年农历1月12日,原被告将女儿送回原告母亲家中生活,后二人生气分居。原被告共同财产如下:电磁炉一套、煤气灶一套、长虹牌21寸彩电一台、小天鹅双缸洗衣机一台,上述财产现由被告保管使用。原判认为,原被告因感清不和分居时间较长,2012年12月11日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仍然维持分居状态,本案经调解仍未和好,故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女儿抚养,首先,原被告当初共同决定将女儿送回原告老家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其女儿已经适用现在的生活环境,因此可作为原告抚养的优先条件。其次,被告身边带着一个儿子,且无固定收入来源,再抚养女儿压力较大。原告在外包工,经济基础较好,并表示自己承担抚养费用,本院从有利子女成长的角度,认为女儿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享有探视权。关于共同财产,原告称建行存款8000元已经取出并用于家庭开支,三轮车已经出卖,摩托车也已丢失。被告称信用社存款17000元也已取出用于家庭开支,上述财产价值相当,且已灭失,无法进行分割。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在外包工的事实,原告表示工程款虽已结清,但已用于原告父母及女儿开支,被告亦无法提供原告收入的相关证据,原告收入状况无法查实。但原告在外包工挣钱却未补贴家用,而被告操持家务、照顾孩子,缺乏经济来源,因此无论从保护妇女权益的方面考虑,还是出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均应适当给予被告经济上补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第三十七条、第四下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白某甲由原告白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三、共同财产:电磁炉一套、煤气灶一套、长虹牌21时彩电一台、小天鹅双缸洗衣机一台,归被告段某某所有(上述财产现在被告处)。四、原告白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段某某经济补偿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150元。判后,白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外打工是为了生活、赡养自己的母亲及抚养自己的女儿,这是上诉人的义务,而被上诉人同样也在外打工挣钱,生活并不困难。一审法院判决让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经济补偿12000元,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该条判决。被上诉人段某某辩称:双方结婚以来其就一直给白某某还外债。现在白某某包工有了钱,就在外面找了别人和我离婚,白某某应该付经济补偿款12000元,请求二审公正审理。审经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白某某与段某某在共同生活中不能正确处理夫妻感情,因脾气性格差异常生不睦,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审审理中,双方均认可白某某在外长期包工的事实,可以证实白某某经济情况尚可,而段某某长期操持家务、照顾孩子,并缺乏经济来源,原审从保护妇女权益的方面考虑,判决白某某适当给予女方经济补偿12000元并无不当。据此,上诉人白某某所提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白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杨沁峰代理审判员  董新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