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5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239号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科华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敏,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269号9栋2单元7楼701号。法定代表人朱鹏。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财产保全费2290元,共计5545元,由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