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田刑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陈瑞田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田刑初字第00608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瑞田,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无户籍登记),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安徽省淮南市人,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住淮南市谢家集区。1982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逃脱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9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0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9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3)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瑞田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瑞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陈瑞田窜至本区前锋村三期小区2号楼楼道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电瓶车。在其正驾驶车辆离开现场时被发现,遂骑车逃离。被害人紧随其后追赶并抓住车后栏不放,被告人陈瑞田为摆脱被害人的抓捕,继续骑车向前,将被害人拖倒在地并在地上拖行十余米,致被害人受伤。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瓶车的价值为800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瑞田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刑侦照片,被害人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及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被告人陈瑞田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瑞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瑞田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瑞田对公诉机关指控盗窃事实没有异议,辩称电瓶车动力不可能将被害人拖行十余米,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6日晚10时左右,被告人陈瑞田窜至本区前锋新村三期小区,见2号楼1单元楼道口停放的电瓶车无人看管便实施盗窃,正当其骑行盗窃得手的电瓶车离开现场时,被车主陈某某发现。陈某某紧随其后追赶并抓住车后栏不放,被告人陈瑞田为摆脱陈某某,继续骑车前行,将陈某某拖倒在地并在地上拖行十余米,致陈某某双下肢皮肤多处擦伤。涉案电瓶车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为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一)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明案发时间、地点、被告人陈瑞田盗窃得手后逃跑情况,以及被告人陈瑞田抗拒抓捕而将自己拖倒在地受伤情况,与被告人陈瑞田供述基本一致。(二)物证、书证1、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07)谢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瑞田的犯罪前科。2、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与被告人陈瑞田供述一致,且伤情形成与被告人陈瑞田的抗拒抓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3、扣押的作案工具登记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陈瑞田盗窃手段,与被告人陈瑞田供述所使用的盗窃工具和手段一致。4、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证鉴(2013)31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电瓶车鉴定价格。5、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狱政科《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陈瑞田具有累犯犯罪情节。(三)被告人陈瑞田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瑞田在被抓获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至被执行逮捕时接受讯问止,对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过多次供述,且与被害人陈某某陈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四)户籍信息、归案经过1、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警大队关于被告人陈瑞田户籍信息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瑞田供述无户籍、身份证信息因为其前科犯罪刑满释放后未及时入户登记情况属实,但可以从其犯罪前科证据中认定其犯罪时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被告人陈瑞田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瑞田在逃逸过程中被当场抓获,不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瑞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暴力拖行被害人致被害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瑞田当庭否认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具有故意拖行被害人的行为,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将根据其所犯罪行情节以及悔罪程度,对其科以相应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瑞田犯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瑞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鲁仕林审 判 员 王 兴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