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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廉江市塘蓬镇前村尾村民委员会牛牳湖村民小组与廉江市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廉江市塘蓬镇前村尾村民委员会牛牳湖村民小组,廉江市人民政府,廉江市塘蓬镇塘八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6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廉江市塘蓬镇前村尾村民委员会牛牳湖村民小组。负责人:廖永孝,组长。委托代理人:廖仁全,男,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廉江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光祥,市长。委托代理人:杨德金、陈益利,均为廉江市人民政府调处纠纷办干部。原审第三人:廉江市塘蓬镇塘八村民小组。负责人:杨炳章,组长。委托代理人:高海雷,男,住广东省湛江市。上诉人廉江市塘蓬镇前村尾村民委员会牛牳湖村民小组(下称牛牳湖村)因与被上诉人廉江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廉江市塘蓬镇塘八村民小组(下称塘八村)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湛中法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争议的长塘排白坟岭(又称长塘排岭白坟岭)东至从塘基东头起和那六大路边,南至岭顶大路边,西至白坟岭顶分水,北至塘八村岭顶分水(即东边塘基西头向岭顶延伸至岭顶),面积约60亩。薄皮岭(又称坡皮岭)东至岭顶分水,南至岭顶分水,西至田边,北至坡地边,面积约10亩。涉案争议山岭在解放初期为荒岭,上世纪50年代中期由那六村管理。因修建武陵水库,塘八村成为武陵水库移民村庄并入塘蓬农场,政府将上述争议山岭划归塘蓬农场管理。上世纪60年代初,塘八村村民离开塘蓬农场,返回现址居住。此后,塘八村便在涉案争议山岭上进行种植活动。1987年6月27日,塘八村与原廉江县林业局和塘蓬镇人民政府签订《有偿投资造林合同》,约定由廉江县林业局投资,塘八村对白坟岭、大凹岭等地种植湿地松。2004年,塘八村向廉江市人民政府就白坟岭和薄皮岭林地申请山林权证,牛牳湖村提出权属异议。2005年4月26日,塘八村向廉江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请求将白坟岭和薄皮岭确权给塘八村使用。2009年8月19日,廉江市人民政府作出廉府调字(2009)7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一、撤销廉江市人民政府1982年颁发给牛牳湖村的№:0043273号《山林权证》;二、长塘排白坟岭、薄皮岭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属塘八村所有。牛牳湖村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湛江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2月11日作出湛府复决(2010)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廉府调字(2009)7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责令廉江市人民政府在18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2年2月15日,廉江市人民政府作出廉府调字(2012)2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一、撤销廉江市人民政府1982年颁发给牛牳湖村的№:0043273号《山林权证》;二、长塘排白坟岭、薄皮岭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属塘八村所有。牛牳湖村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湛江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4日作出湛府行复(2012)1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廉府调字(2012)2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牛牳湖村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廉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廉府调字(2012)2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原审法院另查明:原廉江县人民政府于1982年8月28日给牛牳湖村颁发了№:0043273号《山林权证》,该证上所包含的薄皮岭四至与本案争议的薄皮岭不一致,面积为30亩。牛牳湖村在取得№:0043273号《山林权证》后并未在薄皮岭上从事生产管理活动。诉讼中,牛牳湖村主张塘八村是1987年才开始使用涉案争议山岭。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廉江市人民政府具有处理本案林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权。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廉江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廉府调字(2012)2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关于廉江市人民政府作出廉府调字(2012)2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原廉江县人民政府虽于1982年给牛牳湖村颁发了№:0043273号《山林权证》,但该证上所列的薄皮岭四至不清楚,且牛牳湖村在取得№:0043273号《山林权证》后并未在薄皮岭上从事生产管理活动。廉江市人民政府根据争议山岭的客观使用事实纠正原错误发证行为并无不当。1995年5月1日起实施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广东省维护水库移民土地山林房产权属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水库移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划给移民的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水田、菜地、旱地、园地、水塘、山林地和荒山荒地(含‘四固定’后划给的土地),在交接时无论手续是否完备,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律归移民集体所有。经移民整治增加、使用达五年以上的土地或移民开垦使用五年以上的其他土地,已经形成使用权的,除国有土地外,其土地所有权归移民集体所有;开垦使用不满五年但权属无争议的也归移民继续使用。”塘八村属水库移民村庄,涉案争议山岭自上世纪60年代一直由塘八村使用,廉江市人民政府根据双方当事人对涉案争议山岭的实际使用情况和自然地形实际情况将涉案争议土地确权给塘八村并无不当,同时也符合《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关于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综上所述,廉江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的廉府调字(2012)2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维持廉江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的廉府调字(2012)2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牛牳湖村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长塘排岭、白坟岭、薄皮岭自古以来就是上诉人管理与使用。土地改革前就雇用廉江市河唇镇山子村委会杨桂塘村人五保户廖章元到上诉人下村祠堂烧香兼看管山岭、收田租等,土地改革后因是五保户没有返回原址,在上诉人祠堂居住和下村村民一起耕作生活,土地改革后,长塘排岭、白坟岭、薄皮岭都是上诉人管理。1982年政府落实山林权时,前村尾大队组织大队干部黄志才、全德才、毛文石及各村生产队长对上诉人的长塘排岭、白坟岭、薄皮岭同那六村、塘八村有牵连的山岭进行划清界线填写好表格,送廉江县人民政府核实、审批,至廉江县人民政府1982年发放山林权证期间都没有任何村庄提出异议(有当时在场大队干部、落实山林权负责人全德才2007年1月7日证明材料)。1987年原审第三人用强硬手段在上诉人的争议岭上种植湿地松,发生纠纷。上诉人一直都有口头向有关单位反映要求妥善处理,但都未得到解决。1997年9月19日,上诉人正式到塘蓬司法所立案(有塘蓬镇政府1997年9月19日开出的现金收支三联单NO.001988山权纠纷受理费为凭),司法所因没有裁决权,所以当时没有作出处理结果。原审第三人答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二、廉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廉府调字(2012)2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存在谬误。塘蓬司法所的法律意见书明确发生争议时间为1997年,塘八村在庭审中也承认双方对于山岭的争议开始于1997年。遂溪县人民法院(2010)遂行初字第30号判决书已确认争议地是在1987年开始争议,并非在2004年才争议。廉江市人民政府与塘蓬司法所所长黄诚相互勾结,提供假证据说1997年双方从未发生过争议。湛府复决(2010)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说廉江市人民政府违反了《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人民政府权属争议处理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的规定,限廉江市人民政府在180天内调查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在1987年是否发生争议,可廉江市人民政府未查清该事实。原审第三人自称是移民,缺乏依据。原审第三人与廉江市林业局签订种植湿地松的合同与本案无关,合同上签订的山岭并非争议山岭。综上所述,廉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廉府调字(2012)2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维护上诉人的权益。被上诉人廉江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廉府调字(2012)2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列举的事实不成立,其上诉无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第三人塘八村答辩称:原审判决与廉府调字(2012)2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廉江市人民政府查明和认定本案争议的两个山岭经营历史事实清楚。上诉人列举的事实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经审查,认定事实与原审判决无异,本院确认原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本院另查明:2013年4月28日,廉江市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办公室出具《证明》,载明:塘蓬镇前村尾村委塘八村系武陵水库移民村庄。2011年5月10日,廉江市司法局塘蓬司法所向廉江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载明:据查我所原始资料记录,我所1997年没有受理过牛牳湖村与塘八村的山岭纠纷案。本院认为:《广东省维护水库移民土地山林房产权属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水库移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划给移民的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水田、菜地、旱地、园地、水塘、山林地和荒山荒地(含‘四固定’后划给的土地),在交接时无论手续是否完备,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律归移民集体所有。经移民整治增加、使用达五年以上的土地或移民开垦使用五年以上的其他土地,已经形成使用权的,除国有土地外,其土地所有权归移民集体所有;开垦使用不满五年但权属无争议的也归移民继续使用。”原审第三人塘八村属水库移民村庄,涉案争议山岭自上世纪60年代一直由塘八村经营管理。塘八村于1987年6月27日与原廉江县林业局和塘蓬镇人民政府签订《有偿投资造林合同》,由塘八村对白坟岭、大凹岭等地种植湿地松。而上诉人牛牳湖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山岭进行经营管理的事实,牛牳湖村在领取了原廉江县人民政府于1982年8月28日颁发的№:0043273号《山林权证》后,亦未在薄皮岭上从事生产管理活动。被上诉人廉江市人民政府根据塘八村与牛牳湖村对争议山岭的实际使用事实,作出廉府调字(2012)2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撤销廉江市人民政府1982年颁发给牛牳湖村的№:0043273号《山林权证》,将争议山岭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确权归塘八村所有,符合《广东省维护水库移民土地山林房产权属的若干规定》的上述规定。原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廉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廉府调字(2012)2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牛牳湖村上诉主张其对争议山岭具有经营管理的事实,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据廉江市司法局塘蓬司法所于2011年5月10日向廉江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表明,该所1997年没有受理过牛牳湖村与塘八村的山岭纠纷案,因此,牛牳湖村上诉称其与塘八村于1997年发生山林权属争议,缺乏事实依据,其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与被诉处理决定,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廉江市塘蓬镇前村尾村民委员会牛牳湖村民小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德敏代理审判员  李穗珍代理审判员  罗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