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郓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郓城县郓城镇蒋庙管区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刑诉(2013)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诗民、王庆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初至2013年3月,被告人刘某任郓城县郓城镇蒋庙管区主任期间,利用协助监管郓城县新郓街义和里段土方工程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郓城镇义和里村委会委员李某甲所送现金9000元,为李某甲承包该工程谋取利益。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破案经过、郓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银行存取款凭证、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被告人刘某任郓城县郓城镇蒋庙管区主任期间,郓城县计划在郓城镇义和里村西修建一条新郓街,义和里村委会七名成员以村委会委员李某甲的名义承包了该项工程中的土方工程,被告人刘某帮忙协调关系,该工程完工结算后,非法收受李某甲所送现金9000元,为李某甲承包该工程谋取了利益。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将赃款9000元退交检察机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郓城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破案经过证实,郓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调查郓城县新郓街义和里段土方款拨付情况时,义和里村委会委员李某甲交代,通过其送给刘某10000元。在对刘某立案侦查后,刘某如实供述了收取李某甲10000元的事实,但辩称与李某甲有1000元的债权债务,用该10000元中的1000元抵销了李某甲欠其的1000元,经询问李某甲,李某甲对此事实予以认可。3、郓城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刘某自2002年至今任郓城镇农林服务站副站长,蒋庙管区主任,在新郓街建设工作中,负责义和里路段的工程进展和工作协调。4、中国建设银行存取款凭证证实,李某甲以存折的形式送给被告人刘某10000元的情况。5、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刘某退交检察机关赃款900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甲证实,其自1997年以来任郓城镇义和里村村委委员。2012年初,县里计划在其村西修建一条街道,取名新郓街,管区主任刘某负责协调该工程,其和村委会其他成员通过刘某以其名义承包了该工程的土方工程,工程完工后,分三次从镇政府领回来24万元,经村委会成员商量,觉得刘某帮忙了,送给刘某10000元,表示感谢。2013年正月十五后的一天,在村委会三楼走廊里,送给刘某了10000的存折一张。其在2013年春节之前一天下午,其开车在林业局附近撞到了一个骑电动车的妇女,被撞妇女要求赔偿,其身上带钱不多,正好刘某开车路过,其向刘某借了1000元,后来刘某取其送的10000元存折时,刘某说用这10000元中的1000元抵借他的1000元了,后来其也就没有归还借刘某的1000元。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初进兴证实,其为郓城镇义和里村村委会成员。2012年初,县里计划在其村西修建一条街道,取名新郓街,管区主任刘某负责协调该工程,村委会成员经过协商决定承包该工程的土方工程,于是以李某甲的名义签订了一份协议,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赚了10多万元,经村委会成员商量,觉得刘某帮忙了,送给刘某10000元,表示感谢。送给刘某10000元的事由李某甲具体办理的。(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供述证实,其任郓城镇蒋庙管区主任,2012年初,县里计划在郓城镇义和里村西修建一条新郓街,该路段坑塘较多,需要大量的土方,后来义和里村委会委员李某甲承包了该项土方工程,在该工程施工期间和完工后,其帮助李某甲等人协调关系,领取工程款。2013年春节后不久,其到义和里村委会办事,在村委会三楼走廊里,李某甲对其说土方工程结算完了,也赚钱了,其没少帮忙,给其10000元表示感谢,然后硬塞给其一张10000元的存折。2013年春节之前一天下午,其开车路过林业局附近,遇到李某甲开车撞到一个妇女,被撞妇女不让他走,他问其带钱了不,其借给他1000元钱。后来其到建设银行取李某甲送的存折,其给李某甲打电话说用存折中的1000元抵他的借款了,李某甲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协助监管郓城县新郓街义和里段土方工程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9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出赃款9000元,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刘某所退赃款9000元予以没收,由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晁岳强审判员 范梅君审判员 卢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