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绍兴锦尚纺织有限公司与史方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锦尚纺织有限公司,史方敏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446号原告绍兴锦尚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雪娟。被告史方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锦尚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方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锦尚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锦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