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二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铜陵金桥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益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二初字第00625号原告:铜陵金桥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茂平。被告:赵益华,男,汉族,1957年7月28日出生,住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金桥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益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金桥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金桥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铜陵金桥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小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