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初字第06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曹育锋与高国强、汪强、祖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育锋,高国强,汪强,祖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686-3号原告曹育锋,女,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被告高国强,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被告汪强,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被告祖小英,女,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原告曹育锋诉被告高国强、汪强、祖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育锋诉称,2012年6月26日,原告同被告高国强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00元,借款利息为年息25%,同时被告汪强、祖小英作为担保人为借款提供担保。后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借款4000000元,但被告高国强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国强归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753425元(暂计算至2013年3月28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支付本息之日);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的律师费100000元;被告汪强、祖小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高国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已由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高国强于2012年6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涉嫌合同诈骗罪,该借款行为有涉嫌经济犯罪嫌疑,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育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 超人民陪审员 黄伟芳人民陪审员 王庆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殷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