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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张银娥与王格巧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娥,王格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张银娥,女,生于1950年2月10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福临堡油库家属院。被执行人王格巧,女,生于1962年10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福临堡油库家属院。张银娥与王格巧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2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划回王格巧银行存款2726元,并已发放给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宗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