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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茵格玛服饰有限公司诉成都沁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茵格玛服饰有限公司,成都沁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956号原告成都茵格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49号7楼第7-F号。法定代表人袁珊,成都茵格玛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镇,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新华路170号,系成都茵格玛服饰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静,女,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安富镇陶都步行街34号2幢1单元3-2,系成都茵格玛服饰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成都沁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街后巷子10号1幢5层1号。法定代表人徐自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茵格玛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沁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沁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茵格玛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茵格玛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50元,由原告成都茵格玛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詹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