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与平和江氏酿酒有限公司、江东全、江东源、黄来花、蔡丽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平和江氏酿酒有限公司,江东全,江东源,黄来花,蔡丽美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詹智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庆焰,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登峰,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员工,住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平和江氏酿酒有限公司,原名为平和永和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法定代表人江勇和,经理。被告江东全,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江东源,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黄来花,女,194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蔡丽美,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和江氏酿酒有限公司、江东全、江东源、黄来花、蔡丽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赐才审 判 员 林荣杰人民陪审员 叶水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游俊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