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商破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商破字第3-1号申请人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丁文华,董事长。2013年11月28日,申请人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4日,经营期限为2009年9月24日至2029年9月23日,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批发、零售等。拥有职工108人。经审计,截止到2013年8月末,账面反映资产总额为21917.22万元,负债总额为42710.25万元。本院认为:债务人住所地为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现债务人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徐建义审判员 力阳帆审判员 谢凤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景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