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朱建平、王红次诉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平,王红次,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慈行初字第7号原告朱建平,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慈利县人,居民。原告王红次,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慈利县人,农民。被告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元龙,局长。原告朱建平、王红次不服被告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完毕,继续诉讼无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平、王红次撤回对被告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起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建平、王红次负担。审 判 长 刘 俭审 判 员 赵书均人民陪审员 唐才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