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锦江民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曾学润与天津中保融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天津中保融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学润,天津中保融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天津中保融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838号原告曾学润委托代理人汤洵,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天津中保融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王氪,天津中保融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中保融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强,天津中保融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颖,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盛枫,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学润与被告天津中保融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天津中保融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曾学润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学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学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曾学润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