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法行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万明发与丰都县医疗保险局医保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明发,丰都县医疗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丰法行初字第00090号原告万明发,男,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静,男,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县医疗保险局。法定代表人李文选,男,局长。委托代理人余朝华,男,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万明发因要求被告丰都县医疗保险局履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1���7日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明发以被告已对原告的起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明发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明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万明发负担。审 判 长 向昌茂代理审判员 任 巍人民陪审员 江其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学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