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汽开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一汽财务公司与许婷、赵仁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汽开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长春市。被执行人许婷,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赵仁杰,住天津市塘沽区。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查封本案被执行人许婷名下车辆一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242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婷名下车辆一台。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蕴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庆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