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润泽苑业主委员会与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润泽苑业主委员会,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425号原告润泽苑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贺卫可,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运久。原告润泽苑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润泽苑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润泽苑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润泽苑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润泽苑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