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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梁修影与林善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修影,林善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梁修影,男,原住阳江市,现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林善洁,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梁修影与被执行人林善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善洁应偿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梁修影。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善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到市内各金融、房管、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暂没发现被执行人林善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8日到庭接受询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9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如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