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周栋与高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栋,高国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986号原告:���栋。被告:高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栋(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高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栋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