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徐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初字第707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双,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广东省韶关市,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丹,系被告人徐双的胞兄。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刑诉[2013]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双及其辩护人徐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徐双接到刘某某的电话称要购买十粒麻古,并约定在三亚市××区大厅交易。随后,双方来到约定的交易地点,刘某某拿出人民币现金800元交给被告人徐双,徐双将1小包麻古交给刘某某,双方交易完毕后,二人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徐双身上缴获人民币现金800元、4小包冰毒(经鉴定,共净重3.453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小包麻古(经鉴定,共净重0.12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小车钥匙一把,从刘某某身上缴获1小包麻古(经鉴定,净重0.948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而后,被告人徐双主动带公安干警到其驾驶的“×××”小车上,公安干警从车上收缴25小包冰毒(经鉴定,共净重29.53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2小包麻古(经鉴定,共净重8.088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并将该车扣押。另查,被告人徐双被三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出HIV-1抗体阳性,即被告人徐双患有艾滋病。再另查,被扣押车牌为“×××”白色北京牌小轿车是被告人徐双的朋友杨某向三亚易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借的。杨某租到该车后就交给被告人徐双进行使用,杨某对该车的具体使用情况并不知情。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徐双的供述;书证三亚市公安局崖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通话记录清单、人民币复印件、HIV-1抗体确认检测报告单、车辆信息表、行驶证复印件、易捷三亚淘宝店汽车租赁车辆检验交接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情况说明;物证车牌为“×××”小轿车一辆及作案通讯工具手机一部;证人刘某、杨某、王某证言及刘某的辨认笔录;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三)公(司)鉴(毒)字[2013]256号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徐双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持有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关押;2、被告人徐双贩卖毒品只有0.9486克,而不应包含在车上搜缴到的37.6189克。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双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双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双在取保候审期间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且身患艾滋病毒反应呈阳性,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并综合考虑本案,可对被告人予以监外执行。鉴于被告人徐双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双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关押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徐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贩卖毒品只有0.9486克,而不应包含在车上搜缴到的37.6189克毒品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法律不相符,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对被告人徐双暂予监外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伟佳代理审判员 钟海坚人民陪审员 符致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磊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