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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人寿财保平顶山支公司与李季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李季旭,张士英,李敏,李浩,韩继伟,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分公司,邓州市海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邓州市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人寿财保平顶山支公司),住所地为平顶山市湛河区诚朴路南段路东。代表人石卫东,人寿财保平顶山支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季旭,男,系死者李海涛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士英,女,系死者李海涛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敏,女,系死者李海涛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浩,男,系死者李海涛之子。原审被告韩继伟,男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分公司(下称平顶山汽运二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17180603-3。法定代表人祝新庄,平顶山汽运二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邓州市海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海达物流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人民路18号。法定代表人柏东辉,海达物流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邓州市营销服务部(下称人寿财保邓州市营销部),住所地邓州市新华中路202号。组织机构代码:67166808-7。代表人李文锋,人寿财保邓州市营销部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人寿财保平顶山支公司因被上诉人李季旭、张士英、李敏、李浩及原审被告韩继伟、平顶山汽运二公司、海达物流公司、人寿财保邓州市营销部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人寿财保平顶山支公司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13]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轶代理审判员  杜丹丹代理审判员  柳 莉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庄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