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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嘉信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嘉彤商贸中心,唐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嘉信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嘉彤商贸中心,唐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025号原告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钦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艳,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泰安市嘉信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唐建国。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嘉彤商贸中心,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代表人唐建国。被告唐建国,住址山东省肥城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准许撤诉,本院收取81元,由原告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琴(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