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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庞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某,女,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曲周县人。委托代理人曲某、田某,均为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曲周县人。上诉人庞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曲周县人民法院(2012)曲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曲周县人民法院(2012)曲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曲周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