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姜磊与文丽丽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46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2月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街道办代家湾村*组。被执行人姜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3日,住址同上。姜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010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屋子申请执行人的衣物及生活用品及位于宝鸡市金台区代家湾小区住宅归文某某所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064号民事调解书第四、第六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宗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