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民二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浙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汪守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浙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汪守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二初字第00445号原告:安徽省浙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德春,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守珍,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赵芳德,安徽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安徽省浙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汪守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浙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省浙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浙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安徽省浙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鲍 广 军人民陪审员 王 成 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保强(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