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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杜振文诉齐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振文,齐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杜振文,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齐力,住双辽市。杜振文诉齐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了双辽市人民法院(2012)双双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齐力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振文欠款1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双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