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柞执字第0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文与李永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李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执字第00059-3号申请执行人杨文,男,生于1987年11月13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永涛,男,生于1982年2月28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文与李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永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文借款12000元,并负担执行费80元。执行中,由案外人柯贤宁对上述款项予以担保,现担保人柯贤宁与申请执行人杨文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给付8000元,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的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杨文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永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