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沙民一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赵喜林与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1087号原告赵喜林,男,汉族,1958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高中文化,住沙河市。委托代理人武江平,男,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郜飞,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安市。原告赵喜林与被告郜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8839元及应支付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具体、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喜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利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掌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