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孙华与石随光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石随光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43号原告:孙华,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曹林生,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萌,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随光,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回族,陕西华顺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慧,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华与被告石随光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华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8900元,减半收取9450元,由原告孙华负担。审判长 马利群审判员 唐星利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霍晓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