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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77号原告李某。被告金某。原告李某为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益民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金XX。婚后,原、被告因感情���合而经常争吵,被告生性内向,什么事情都没有商量余地,好吃懒做,自己挣钱还不够自己花费,老是向原告要钱维持生活。双方无法继续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金志坚随被告生活,抚育费由双方负担。被告金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自由恋爱于20XX年XX月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金XX。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但自从生育儿子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后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又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且已生育一子。近来虽因缺乏沟通和理解导致夫妻关系疏远,但不存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具备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建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