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民终字第12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北京鑫京卫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鑫京卫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2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京卫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西。法定代表人潘美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芳,北京大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西一村。法定代表人孙智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文钦,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鑫京卫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6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65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崔智瑜审判员 林 立审判员 霍翠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