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郑建新与吴诚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新,吴诚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民初字第509号原告:郑建新。委托代理人:杨金法。被告:吴诚信。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新与被告吴诚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建新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施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赛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