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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志清与苏胜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清,苏胜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王志清,女,汉族,1936年10月14日生。被告苏胜海,男,汉族,1953年2月25日生。原告王志清诉被告苏胜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王志清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胜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清撤回对被告苏胜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志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