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丽莲商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吴威特与应秀珍、董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威特,应秀珍,董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879号原告:吴威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欣、梁苏苏。被告:应秀珍。被告:董向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威特与被告应秀珍、董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威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80元,减半收取128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7840,由原告吴威特负担。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