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商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吴威特与应秀珍、董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威特,应秀珍,董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879号原告:吴威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欣、梁苏苏。被告:应秀珍。被告:董向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威特与被告应秀珍、董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威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80元,减半收取128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7840,由原告吴威特负担。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