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付伟与刘益成、武汉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伟,刘益成,武汉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95号原告付伟,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委托代理人胡丽,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欣,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益成,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被告武汉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伟诉被告刘益成、武汉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伟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2元,由原告付伟负担。审判员 曾宪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思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