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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2013桃刑初字第307号,雷永兴,盗窃,判决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永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桃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永兴,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309221991********,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三堂街镇郭家洲村。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22日向桃江县公安局三堂街派出所投案自首,2013年5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永兴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芳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永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5月,被告人雷永兴在桃江县三堂街镇盗窃作案8次,其中入户盗窃3次,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84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4月中旬,被告人雷永兴从桃江县三堂街镇潇洒网吧收银台的抽屉中盗取现金人民币180元;2、2013年4月中下旬,被告人雷永兴从桃江县三堂街镇潇洒网吧的仓库中盗取槟榔2包、熟食鸡爪20包、“正能量”饮料1箱、桶装方便面1箱。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8元;3、2013年4月下旬,被告人雷永兴将张红军停放在桃江县公安局三堂街派出所对面一居民楼内的红色女式自行车盗走,藏于另一居民楼的杂物间内。该杂物间的主人李哲明发现自行车后,找到张红军并将该自行车归还。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0元;4、2013年4月底,被告人雷永兴将一台停放于桃江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楼下的洪驰牌红色男式摩托车盗走,于次日将该摩托车卖给在桃江县三堂街镇经营摩托车修理店的赵志明的母亲郭金花,得赃款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0元;5、2013年4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雷永兴窜至桃江县三堂街镇中心卫生院,从刘佩军放在住院部三楼妇产科4-6号房床铺上的外套中盗取黑色华为手机一部,自己使用直至案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6、2013年4月下旬,被告人雷永兴非法进入桃江县三堂街镇三堂街村胡新华的住所,盗取李宁牌黑色羽绒服和李宁牌黑色T恤各1件。经鉴定,被盗羽绒服价值人民币300元,T恤价值人民币50元;7、2013年4月下旬,被告人雷永兴非法进入桃江县三堂街镇三堂街村胡兆华的住所,盗取“蒂花之秀”牌350ml洗发水1瓶、“LUX”牌750ml沐浴露1瓶、“佳洁士”牌140g牙膏1支、牙刷2支、“小糊涂仙”牌500ml白酒1瓶。经鉴定,被盗洗发水价值人民币30元,沐浴露价值人民币35元,牙膏价值人民币8元,酒价值人民币55元,牙刷价值人民币10元;8、2013年5月中旬,被告人雷永兴非法进入桃江县三堂街镇郭家洲村李会冬的住所,盗取现金人民币200元。2013年5月22日23时,被告人雷永兴因形迹可疑被桃江县公安局三堂街派出所街道巡逻民警带至三堂街镇派出所盘问后,主动交代了盗窃的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被告人雷永兴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郭金花、赵志明、肖萍、李哲明、张军、夏娟的证言;被害人胡兆华、张红军、刘佩军、胡新华、李会冬的陈述;被告人雷永兴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永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雷永兴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永兴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永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雷永兴的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俐妍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对方,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