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4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胡凤与严飞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凤,严飞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4396号原告:胡凤,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29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胡英,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原告胡凤之姐。被告:严飞,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0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凤诉被告严飞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凤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凤承担。审 判 长 毛 琴人民陪审员 蒲长胜人民陪审员 蒋恒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