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姜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206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2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辉、被告人姜东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30日23时许,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北干派出所民警张某与辅警裴某、高某接到指挥中心的指令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一KTV出警,被告人姜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张某、辅警裴某、高某,致使被害人张某、裴某二人受伤。经鉴定,民警张某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唇粘膜破损,上颌2枚牙齿松动,颈部挫伤、面积2cm2;辅警裴某右踝关节损伤后局部肿胀、压痛;两人损伤程度均评为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张某、裴某对被告人姜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裴某、高某的陈述,证人朱某、何某、曾某、盖富新、王某、管某、夏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损伤检验意见书,工作证,接处警详情,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谅解书,证据制作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姜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海云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 炜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