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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502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月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2008年9月原被告协议离婚,协议房产归原告所有。但当时是以贷款形式购房,房产证押在银行。2013年1月原告一次性支付完剩余房款后,被告独自领取房产证,但是一直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过户。故起诉,请求判令:1、佛山市XX房归原告所有;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某某辩称:没有意见,房子确实属于原告所有。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的离婚证、被告的离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之前是夫妻关系,后已办理了离婚登记。3、离婚协议书原件一份。用于证明:双方协议离婚,并协议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4、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房产证登记在被告名下,其一直不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举证如下:房产查询证明一份。用于证明: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6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佛山市XX房(权利证号XX)归原告所有。但之后被告并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仍登记在被告名下。现该房屋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王某。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在离婚时对涉案房屋的权属作出约定,双方应遵守该约定,涉案房屋应归原告所有。但现该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应在抵押登记消灭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本院不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位于佛山市XX房(权利证号XX)归原告朱某某所有。二、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该款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展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