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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商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与葛利永、李会温、孙炜、唐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葛利永,李会温,孙炜,唐金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38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胶东办事处驻地。负责人曹忠智,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男,汉族,住胶州市,系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工作人员,。被告葛利永,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会温,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唐金波,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与被告葛利永、李会温、孙炜、唐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宝刚审判员  刘克艳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正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