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与葛利永、李会温、孙炜、唐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葛利永,李会温,孙炜,唐金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38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胶东办事处驻地。负责人曹忠智,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男,汉族,住胶州市,系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工作人员,。被告葛利永,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会温,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唐金波,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与被告葛利永、李会温、孙炜、唐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东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宝刚审判员 刘克艳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正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