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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张峰与武英交通肇事罪刑附民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锋,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234号申请人张锋,又名张峰,男。委托代理人张仁利,男。被执行人武英,男,。申请人张锋与被执行人武英交通肇事罪一案,(2013)长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锋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英赔偿医疗等费用16635.03元。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武英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救助,经调查,申请人属特困群体,符合救助条件,经合议庭评议给予申请人3000元救助。同时,本院给被执行人武英之妻李玉霞做工作,被执行人武英之妻李玉霞交来案件款12000元后再无履行能力。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对剩余的1635.03元予以放弃。上述款物已兑付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