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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钟松林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2,田×,龙×,钟松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中刑初字第144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2,48岁,1965年7月5日出生;系被害人郝×1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49岁,1964年4月5日出生;系被害人郝×1之母。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张广才、王依龙,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24岁,1989年6月30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钟松林(曾用名钟涛),男,30岁,1983年8月24日出生。2004年4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任保华,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13]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松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2、田×及龙×分别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丙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2、田×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广才、王依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被告人钟松林及其辩护人任保华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钟松林于2013年3月4日21时许,在本市怀柔××区南华园四区162号其租住处北侧街道,与郝×1及邻居龙×因琐事发生争执。其间,被告人钟松林持匕首刺击郝×1、龙×的身体,刺穿郝×1的腹壁,贯穿脾脏、膈肌,进入左侧胸腔,致郝×1死亡、龙×轻微伤。被告人钟松林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松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2、田×的诉讼请求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均为,要求被告人钟松林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存尸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48万余元,并提供了户籍证明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单据等证据材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人钟松林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并提供了身份材料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单据等证据材料。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松林对指控的事实未提出辩解,但认为其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钟松林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2、田×及龙×的赔偿请求,被告人钟松林表示愿意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松林于2013年3月4日21时许,因邻居龙×在本市怀柔区××162号其暂住地附近小便而与龙×、郝×1(曾用名郝×3,男,殁年24岁)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钟松林持匕首分别刺击郝×1的腹部、肋部等处及龙×的腹部、腰部,造成郝×1因被刺穿腹壁,贯穿脾脏、膈肌,进入左侧胸腔,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龙×轻微伤。被告人钟松林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钟松林的故意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2、田×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人民币1584.02元,丧葬费人民币31338元,交通费人民币13000元,误工费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60922.02元。被告人钟松林的故意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人民币1889.72元,交通费人民币600元,误工费人民币3800元,护理费人民币700元,营养费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7989.72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3月4日18时许,郝×1来到我的暂住地。我给王×和陈×打电话让他们到我家吃饭。20时许陈×和王×来了,我们一起喝酒吃火锅,每个人基本上都喝了有三瓶啤酒。21时许,我想小便就开门出去了,在我家门口偏东一点面朝北小便。过程中过来了一个女的我就背过身,后就回屋继续喝酒。过了几分钟,有人敲门,一个男子站在我家门口偏东的窗户处说,谁又在他家门口小便了。我一听是我家西侧隔壁的邻居,就问他怎么了。说完我就把房门打开要出去,因为我嗓门比较大,屋里的人就把我拦住了,陈×、王×和郝×1就出去和那个男子说话。他们把我关在门里,说什么我没听见。大约过了两分钟他们就回来了,隔壁男子就回家了,我们接着吃饭。大约过了20分钟,郝×1就劝我说都是邻居,别闹的那么僵,他出去小便,说完他就出去了把门随手关上了。过了一两分钟,我听到外面有争吵的声音就出去了,出去后看见郝×1在我家门前台阶下正在向东跑,我就从门前过道向西跑下台阶。我刚跑到西侧台阶下,就看见我家西侧隔壁的男子右手拿着一把刀,在我北侧2米左右处,向我跑过来,想用刀扎我。我就用双手挡了一下,可他还是扎了我的左侧腹部。我就转身要跑,刚转过来就看见郝×1躺在我东侧四五米的地上。我想跑过去看看郝×1的伤,这时西侧隔壁男子用刀又扎了我左侧后腰部两刀。我被扎了之后,隔壁男子就停手了,站在我的旁边,拿刀指着我们说,”你们谁还上,谁上我就扎谁”。这时王×和郑×抱着郝×1,我也到郝×1身边抱着他,让陈×快点报警,陈×就拿着手机向东跑去报警了。我看见郝×1头部流了好多血,肚子处的肠子都流出来了,伤势比较严重,就向东跑到胡同里叫了一辆出租车,把郝×1送怀柔第一医院了。我以前在台阶下小便过几次,在门口小便是头一次。龙×辨认出钟松林就是用刀扎他和郝×1的人。2、证人肖×证言:2013年3月4日21时许,我和男朋友钟松林在我的租房处怀柔区××162号屋内看电视剧,后我出去到西侧的公厕,等我从厕所准备回屋的时候,看见我们东侧隔壁门口有一个穿红色上衣的男子,正站在他屋门口面向北小便。我回到屋后对钟松林说,东侧隔壁男子在门口小便呢。钟松林听了之后挺生气的,就穿着睡裤、拖鞋,光着膀子到东侧隔壁的门外。我紧跟着他也到了东侧隔壁的门外。钟松林敲门没人开,当时他家门东侧的窗户半开着,钟松林就对里面的人说”哥们你们又喝多了吧”。这时有个穿灰衣长袖,戴眼镜的男子就把门打开了,他和另外两个男子,还有刚才小便的男子就出来了。戴眼镜的男子对钟松林说”大哥我们的确喝多了,你们别生气,你跟嫂子回去吧”。当时小便的男子说喝多了怎么着,钟松林说了句”你说怎么着就怎么着”。这时另外两个男子就和戴眼镜的男子一起把我和钟松林劝回屋了。我把屋门锁上继续看电视剧。我们听见东侧隔壁那屋人骂骂咧咧,钟松林让我把声音调小点,我说他们喝多了不要理他们。大约过了1分钟左右,我们听见有人用力踹门,踹了好几下,钟松林穿着睡裤,上身光着膀子,穿着我的拖鞋就出去开门了。门刚开我就看见刚才劝架的穿灰色长袖、戴眼镜的男子向钟松林骂了一句,然后就用拳头朝钟松林面部打了一拳。钟松林还手了。我看见屋门旁边还站着一个男子,他没有其他行为。可能是钟松林和戴眼镜的男子打急了,他用右手从屋门右侧鞋架上拿起一把刀,向下一甩,刀鞘就甩出去了,然后钟松林就和戴眼镜的男子从门前过道向西走了,他顺势把门关上了。过了几秒钟,我就把门打开,看见戴眼镜男子还有隔壁小便的男子站在过道西侧台阶下方,正用拳头打钟松林,钟松林就用右手拿着刀扎了戴眼镜男子肚子位置一下。后来台阶上的两名男子也下来了,除了戴眼镜男子外,其他三名男子就一起上来打钟松林。在他们打架的时候,钟松林让我报警,我就回屋拿钟松林的手机打了”110”报警电话。等我打完电话转过身,看到戴眼镜的男子躺在地上,和钟松林打架的三名男子都围在他的身边。钟松林和我进屋了,他一边换衣服一边对我说,穿灰衣服戴眼镜的男子够呛了,还问我报警了吗,我说报了。然后钟松林拿着刀在门口站了有十分钟,警察没过来,他怕和他打架的三名男子回来再与他打架,让我在家等着,警察来了有什么说什么,他就走了。他走了以后我给他大哥杨×打电话,说钟松林把人给扎了。3、证人陈×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3月4日晚上,龙×打电话说老家的一个哥哥来了,让我到他位于××162号的暂住地吃饭。我到他家后,王×也来了。21时许,龙×出去了约五分钟,他回来刚坐下两三分钟就听见外面有人敲门。开门后进来一男一女,男的进来就问龙×为什么在他家门口小便,龙×说只在自家门口小便了。当时龙×说话声音挺大的,加上他的脾气大,我们怕他和人吵架就把那个男的劝回家去了。过了一会,龙×的哥哥跟龙×说:”兄弟你平时脾气就急,你不要跟邻居吵架,如果你要跟人打架我就不在你这住了,这件事你就不要出面了,哥哥去给你调停一下,以后邻居好相处。”他出去后就听见外面叫喊起来,龙×就冲了出去,我和王×及龙×的媳妇也跟出去了。我看见龙×的哥哥躺在地上,腹部有肠子流出来了,龙×站在他哥哥南边不到一米处,左腰部还在流血。在龙×西面一米处是刚才指责龙×在他家门口小便的男子,他面朝东手里拿着一把刃长约20厘米的刀指着龙×,龙×指着那男子让他把刀放下。我看见刚才和那男子一起的女的站在家门里边向外观望边打电话,我就跟那女的说,你怎么也不拦着点。龙×让我报警,我就跑出胡同,打了”120”和”110”。”120”还没拨通时,我看见龙×从胡同里跑出来,坐上一辆出租车,让出租车往胡同里开。等我到龙×家门口时,龙×和王×已经把龙×的哥哥抬上了出租车的后座,后我们就一起去了怀柔第一医院。陈×辨认出钟松林就是在案发现场拿刀的人。4、证人王×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3月4日20时30分,我去了龙×的家,当时屋里有龙×、龙×的女朋友、龙×的老乡,还有小陈,我们一起吃饭。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龙×就出去小便了,他回来不到一分钟,就进来一个光头男子骂龙×,说他在外面小便的事。龙×说我在自己门口小便关你什么事,他俩就吵吵了几句,小陈和他的老乡就把龙×劝开了,把光头男子送回去了。过来20分钟左右,龙×的老乡说再找光头男子道歉去,然后他就出去了。他出去有两分钟,我就听见他的叫声。龙×先出去了,随后我、小陈和龙×的女朋友也都出去了。我出去后看到光头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尖刀,龙×站在光头男子对面,龙×的老乡躺在地上,头上有一刀口在流血,肚子也在流血,后小陈就报警了。后来我发现龙×也受伤了,我们就把龙×的老乡送医院了。王×辨认出钟松林就是在案发现场拿刀的人。5、证人郑×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3月4日18时许,我和龙×、郝×1三人一起在××162号龙×的住处吃饭,后来小陈和王×也来了,他们四个男的喝酒聊天。21时许,龙×出去小便,回来后2分钟,住在隔壁的光头男子就进来问谁在门口小便,龙×问怎么了,他俩就说这事。后来郝×1就把光头男子劝回去了。大概过了半小时,郝×1就说想让我们跟隔壁相处好点,他说去趟厕所,然后找隔壁光头男子跟他道歉。过了一会他们都出去了,后来王×叫我拿纸出去,我出去后就看到郝×1躺在门口外路上,头和肚子都受伤了在流血,龙×也受伤了。光头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刀,嘴里还说了一句”谁还上”。后来小陈报警了,小陈和龙×把郝×1送到医院,我和王×随后也去了医院。郑×辨认出钟松林就是在案发当日在其家门口拿着刀的男子。6、证人杨×证言:2013年3月4日22时许左右,钟松林打电话给我,说他在××租住的地方把人扎了,让我过去看看。我就开车去了他的租住处。到了之后,我看见离他暂住地门口30米处有好多警车,没看到钟松林。我就给钟松林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在南边的胡同里,我就开车去了。他上车后对我说去自首。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有一个人在他家门口小便,他说了他们,然后就回自己的屋里了,过了一会就听见有人敲门,他一开门对方就打他了,之后他就拿着刀,在撕扯的过程把对方的人扎了。后我就开车把钟松林带到×派出所自首了。7、证人石×证言:2013年3月5日上午,在我们家租房的肖×要搬家,我就问她为什么搬家,她说昨天晚上和隔壁租房的打架了,说是对方在门口小便引起的,具体情况没说。在案发的10多天前,肖×对我说,她们家隔壁租房的一有伙伴来喝酒就在门口小便,有一个被肖×撞见了,她让我回头说说他。肖×东边隔壁住的就是龙×。8、”110”报警记录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肖×、陈×、郑×于2013年3月4日21时52分18秒、33秒及22时2分23秒先后报警,后侦查机关立案侦查。9、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实:钟松林于2013年3月4日23时许主动到怀柔分局×派出所投案。10、搜查笔录、物证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钟松林暂住地查获钟松林的绿色金属刀鞘、绿色卡通拖鞋、深色格子睡裤情况及扣押被害人郝×1、龙×衣物情况。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162号北侧街道。××162号一层共有四间出租房屋,出租房屋的门窗均开于北墙,门外有一条东西向的敞开式走廊,走廊两端均有台阶。走廊北侧为一条东西走向街道,钟松林所住的西数第一间屋北侧街道地面可见三处血迹。在该现场发现并提取血迹三处。根据钟松林供述,在××162号西侧第一条胡同南口外向西约40米处街道南侧的×小区北围墙外地面上发现一把被部分织物和棉絮等杂物覆盖的匕首。匕首全长40厘米,单刃,深色木把,匕首刃身两侧均有放血槽,刃身的前端、中部及后部各见一处血迹。现场提取血迹、匕首及匕首上血迹已送法医检验。12、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郝×1左额颞头皮挫伤1处;左颞部头皮裂伤1处;右下唇见粘膜破损1处;胸骨处第3-5肋区见皮肤挫伤2处;上中腹部剑突下偏左可见纵形皮肤创口1处,创道深达腹腔;左季肋部肋缘下腋前线处可见纵形皮肤创口1处,创道深达腹腔;左季肋部腋中线处皮肤划伤2处;四肢部5处擦伤;皮下血肿2处;在郝×1心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3.8毫克/100毫升。鉴定意见:郝×1系被他人用锐器(单刃)刺穿左季肋部肋缘下腋前线处腹壁,贯穿脾脏、膈肌,进入左侧胸腔,导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13、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郝×2、田×是郝×1的生物学父、母亲;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05号(现场血迹1)、06号(现场血迹2)、09号(尖刀上血迹3)、12-15号(钟松林左手腕血迹、现场血迹3及郝×1牛仔裤上血迹、运动鞋上血迹)、17号(钟松林左脚拖鞋上血迹)、19号检材(钟松林花格睡裤上血迹)为郝×1所留;支持送检07号(尖刀上血迹1)、16号(龙×上衣上血迹)检材为龙×所留。08号检材(尖刀上血迹2)为混合结果,与郝×1、龙×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14、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龙×被人用刀致伤腹部、左腰背部,造成左腰部、下腹部皮肤裂伤,左腰大肌部分断裂伤。鉴定意见: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5、死亡证明书证实:郝×1于2013年3月4日死亡。16、户籍材料证实被害人郝×1(曾用名郝×3)、龙×的身份情况。17、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侦查人员及技术人员未发现被告人钟松林身体有明显外伤及伤害痕迹。18、被告人钟松林供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3月4日21时许,我和女朋友肖×在怀柔区××的出租房内用电脑看电视剧,后肖×出去上厕所,她回来后说东侧隔壁家的男子又在我家门口小便。我就穿上拖鞋走到东侧隔壁家门口用手敲他家的屋门,没有人给我开门。我看见他家窗户是开着的,就对着屋里说:”谁又在门口尿尿呢,能不能别在门口尿了。”我通过窗户看见这家里有五六个人正在吃饭喝酒,其中一个上身穿红色半袖的男子(龙×)站起来隔着窗户说,就是我尿的怎么了。后从这家屋里出来了两个男子,其中一个男子(郝×1)上身穿灰色长袖,戴眼镜,身高1.8米,另一个男子穿什么我记不清了,身高跟我差不多,身材偏瘦。穿灰色长袖的男子抱着我的左侧胳膊说:”没事,没事,我哥们喝多了,一会注意。”这个男子是在给我们劝架,他怕我们打架,就把我往我的房间推。这时上身穿红色半袖的男子就出来了,他说怎么着,肖×就把我拉回屋里了。我把屋门用钥匙锁上了,就和肖×躺在床上继续看电视剧。这时我听见隔壁有两个男子说话的声音,声音特别大,我就把电脑暂停了,他俩好像是说把一个人叫过来肯定好使,但具体说的是什么我没听清楚。然后我也没太在意就继续看电视剧,没过多长时间我听见隔壁有人骂人,我想着对方也不一定在骂我,我就继续看电视剧了。大约过了三四分钟,我听见有人用脚用力地踹我家的铁制防盗门,我穿上拖鞋去开门。我屋门是向外开的,刚把门全打开靠在东侧的位置,就看见是刚才那个上身穿灰色长袖、戴眼镜的劝架男子。他什么也没说,上来就用左手一把握住了我的左手大拇指,用力地往外拽我,又用右拳头打了我头部两下,第一拳打在我的左侧太阳穴上方,第二拳打在我左侧面部,我的嘴角就流血了。因为这个男子开始的时候是劝架的,他现在什么也没说就打我,我当时就懵了,没有反应过来,而且当时有人用力地推我屋门,我就用右手把着门内侧的把手,想用门挡住对方的人不让对方的人进来。当时戴眼镜的男子打了我之后,我也没还手。这个戴眼镜的男子还在用力地拽着我左手大拇指往外面拉,我被他拽疼了,就把右手从门把手上松开了,顺手从屋内身边的鞋架上拿起了一把军刺,把刀鞘给甩掉了。被拽了离门有4米左右,我看见东侧隔壁家里的两个男子往我这个方向跑。被戴眼镜的男子拽下台阶后,我就用身体顶戴眼镜的男子身体。我左手用力一甩,这个戴眼镜男子就松开了我的手,一屁股坐在地上了。他站起来之后又用双手拽住了我的左手腕部,用右拳头打了我的左侧太阳穴上方,我就用右手拿的军刺扎了戴眼镜男子的肚子一刀。这时对方的两个男子就跑到了我身边,我怕这两个男子也一起打我,又用右手拿着军刺扎了戴眼镜的男子肚子一刀。穿红色半袖的男子用左手拽了我右肩一下,我就用军刺挥了两刀,其中一刀砍到戴眼镜男子的头部。穿红色半袖的男子用右手拽住了我的右手腕部,左手拽住了军刺的护手,我用军刺扎了他的左侧腹部。在这期间戴眼镜的男子还是拽着我的左手,我把他的手甩开了。穿红色半袖的男子没有松手,我俩僵持了10分钟左右,当时我比较激动,有没有扎穿红色半袖的男子就记不清了。后穿红色半袖的男子把手松开,出去找车去医院了。在扎戴眼镜男子之前,我跟肖×说快点报警,在他们去医院后我又跟肖×说快点报警。然后肖×就用我的手机报警了。我回到屋里穿上衣服跟肖×说我去派出所自首,就拿着刀和手机出来了。我给我表哥杨×打电话,跟他说我把人扎伤了,让他跟我一起去派出所自首。杨×问我在哪,我说在×小区北墙外胡同口,让他到这找我。走到那时,我就把刀扔在×小区北墙外的地上了,用旁边地上黑色棉布类的杂物盖在了刀上。杨×接上我之后,我就把所有的事情都告诉了他,他就开车带我到×派出所。被告人钟松林辨认出本市怀柔区××162号北侧门前是其用刀将人扎伤的地点;×小区北墙外(××207号路南)是其扔刀地点。19、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案卷中出现的郝×3与郝×1系同一人。20、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钟松林(曾用名钟涛)的身份情况。21、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钟涛(即钟松林)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七日。2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身份材料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证据,分别证实其身份及所受经济损失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言词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及其他证据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钟松林的亲属代为交纳赔偿款人民币三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松林无视国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钟松林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亲属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钟松林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松林及其辩护人所提钟松林系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但因钟松林所犯罪行后果严重,辩护人要求对钟松林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钟松林的故意伤害行为分别给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合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分别所提上述诉讼请求中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2、田×所提赔偿存尸费的要求,应并入丧葬费中,本院不予另行支持;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所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代理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案扣押物品,依法一并处理。本院根据被告人钟松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实际损失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松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钟松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2、田×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六万零九百二十二元零二分(已交纳三万元,余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给付)。三、被告人钟松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七千九百八十九元七角二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给付)。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2、田×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随案扣押的物品分别予以没收或发还(清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轶松审 判 员  李慧文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